新退市制度即将出台 期待退市主动率高过强制率

17.10.2014  13:30

  新一批的新股发行已经启动,这是资本市场“”的体现,是为了引进“活水”。有进必有出,那么,“”体现在哪里?无非就是退市。退市一方面有利于清除市场上不好的公司,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退市有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之分,并非所有退市的公司都是“”公司。

  今年7月初,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证监会表示,这次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

  这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引起了市场的强烈关注,认为有利于抑制对重组股、亏损股的过度炒作,引导市场价值投资理念,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以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为基础,证券交易所不断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实施制度,逐步形成了上市公司退市规则体系。根据现有的退市规则,迄今为止,我国证券市场累计已有78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但是,退市工作又不得不面对现实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一点,就是在很多人的观念中,退市的公司肯定是“”公司,并由此把退市作为判断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

  其实不然,从境外市场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有很多,既包括强制退市,也包括主动退市。甚至,在美国等成熟市场,主动退市的比例超过了强制退市。

  因此,我们不能把退市作为判断公司“好坏”的唯一标准。

  另一个问题是,在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相关指标设定不够合理、退市后安排不够配套、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具体的执法标准不够明确、具体,一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影响到退市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

  随着新退市制度的实施,这些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如7月4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就从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其核心内容包括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

  应该说,这些举措的提出,将会对上市公司依规退市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我们要认识到,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市场各方的积极配合。

  正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所言,目前,股票发行等制度尚处于改革进程之中,“壳资源”还存在一定价值,强制退市难、主动退市少等问题在短期内恐难以有根本性的扭转;同时,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完善也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小投资者因为公司退市仍可能受到利益损害。退市会给市场带来阵痛,这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