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区法院首次集中审理全市9起醉驾案

13.05.2015  12:17
          (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马嘉 张志远) 5月12日,沙区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审理了乌鲁木齐市9起醉酒驾驶案件。据悉,从本月起,全市醉驾案集中由沙区人民法院管辖。

  当日,9起案件中9名被告人被指控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除1名被告人取保候审外,另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个月拘役,其中1名被告人被判处1个月拘役,缓刑1个月。

  据悉,4月1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定,在酒驾中,存在无证、造成事故和他人财产损失等11种违法行为的任何一种,拘役时间最少增加1个月。11条从重处罚情形分别是: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闹市区、人员密集区域路段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客运客车(含公交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摩托车,或者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拼装、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6.逃避执法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或者拒绝、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造成财产损失无力赔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9.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逃避法律追究的;

  10.具有毒驾违法行为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典型案例

  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110 毫克

  他成为首个被判缓刑的醉驾司机

  被告人施某今年39岁,当日穿着便装被押进法庭受审。沙区检察院公诉人指控称,5月5日凌晨1时许,施某醉酒驾驶越野车行驶至苏州路和河滩路交会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施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毫克/100毫升。公诉人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施某当庭认罪。随后,法官当庭宣判,施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以往我们审理的醉驾案中,从未判过缓刑。”审判长路淼休庭后介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17日正式颁发了《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其中首次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凡血液酒精含量在110毫克/100毫升以下,不包含11条从重处罚情形的,在醉驾刑事案件缓刑范围内。”路淼说,施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110毫克,且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因此对其判处缓刑。

  男子无证醉驾增加拘役时间

  5月12日,30岁的颜某也被指控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沙区检察院公诉人指控称,5月5日凌晨3时51分许,颜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路虎揽胜越野车,沿北京路入口引桥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外环桥面路段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毫克/100毫升。

  法官问颜某,被查获时是否有驾驶证?

  “我的驾驶证脱审了,没有年检,我当时不知道已经被注销了。”颜某称,车虽然是自己的,但一直是朋友在开,当交警检查时,他就把朋友的驾驶证给了交警,之后交警查出颜某驾驶证已经被注销。

  法官当庭宣判: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介绍,根据《意见》对醉驾的量刑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2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起刑点为1个月拘役,120毫克~16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起刑点为2个月;160毫克~2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起刑点为3个月拘役;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起刑点为4个月拘役。

  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毫克/100毫升,按规定,其应被判处1个月拘役,但因其还有无驾驶证、上快速路的从重处罚行为,每项违法行为增加1个月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