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起红疹去医院越治越严重 告医院获赔近五万

23.06.2015  1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苏来曼·艾合买提报道)男子司某只是脸上出小红疹,去一民营医院治疗后症状越来越严重,去其他医院治疗后仍留下了红斑,司先生认为是民营医院错误诊治造成的后果,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日前,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该案经过审理,认定司先生在该医院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司先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万余元。

    司先生起诉称,其在2012年5月,因脸上面部、额头出现小红疹,来到黑龙江路附近一家民营医院治疗,医生检查后给他开了药,司先生按照医嘱服药后,浑身起了红斑并出现肿胀,他赶紧又去该医院,医院重新给他开了药物,但司先生的病情却越来越严重。

    司先生怀疑该医院治疗存在问题,向沙依巴克区卫生局投诉,沙依巴克区卫生监督所对医院检查发现,该医院并没有皮肤科,司先生的主治医生承认其是内科医生,其执业医师资格证已过期。随后监督所以“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和“使用非诊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为由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

    同年6月至7月,病情严重的司先生先后到另外两家大医院治疗,检查发现其全身多处分布着红色斑片,最大的有手掌大小,表面有白色鳞屑,还有部分皮肤有点状出血等情况。后被诊断为银屑病。

    2013年7月,司先生治疗结束后,经司法鉴定,司先生因皮肤病变,经治疗后脸上和身体多处留下了红色斑块,该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为了治好皮肤病,直到同年底,司先生还在进行治疗。

    2014年初,司先生将这家民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治疗费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司先生在治疗过程中,医院没有皮肤科却安排不具备诊疗资格的人员给其治疗,存在过错,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