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省级核查的通知

15.07.2016  15:10

新林传发〔2016〕91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新疆农业大学:

按照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我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省级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省级核查的对象为全疆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新疆农业大学所承担的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两批共计127个实施单位。

二、核查组织管理

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省级核查工作由林业厅造林处具体负责,委托自治区林业生态监测总站承担核查的技术工作。我厅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对核查工作的管理指导,并接受基层和社会的监督。

三、 核查依据和方法

(一)本次核查的程序、方法及技术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新林造字〔2014〕731号)执行。

(二)各地州市林业局和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新疆农业大学要在7月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和复查报告,自治区林业生态监测总站以此为依据,进行省级核查。

(三)省级核查包括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两部分,以现地检查为基础,重点检查核实森林抚育作业面积、作业设计质量和作业施工质量,同时检查各单位森林抚育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核查要求

(一)本次核查定于6月30日至8月5日集中开展外业检查,8月15日之前完成省级核查工作并提交核查成果报告。

(二)自治区林业生态监测总站要加强工作制度建设,确保检查人员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核查工作。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核查组无权处理,应如实报告林业厅造林处。

(三)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干扰或影响核查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在核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自治区林业厅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991—5814384。

 

 

自治区林业厅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