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1.11.2015  18:38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

    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信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信 委,各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申报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 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 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 反馈我们。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

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 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 政办发[2014]82号)精神,对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生产的服装、 家纺等深加工产品运往内地销区的运输费用和企业因生产需要 从内地釆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给予适当的运输费用补贴。 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二条   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 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纺织服装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均可申报运费补贴。

第三条   补贴品种:服装,巾被类、家用套件类、毯类、 袜类、手套类等家纺深加工产品;从内地釆购进疆的面料(含 辅料)。

第四条   补贴标准: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 克州、和田地区以下同)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3 %给予运费补贴,其它地、州(市) 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 的2 %给予补贴。

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釆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釆 购额的2 %给予运费补贴。

第五条   补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自然年度进行 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每年初自治区财政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印发 补贴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各地(州、市)财政、经信主管部门 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企业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企业按 要求向属地县(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 申请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报资料包括: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当年在内地实现产品销售的增值税发票、产品通过 内地出口的海关报关单或出口外销含税发票(复印件);

4、从内地釆购面料的企业,须提供当年购进面料的增值税 发票(复印件);

5、企业还需填报以下EXCEL电子表格:

(1 )企业申请服装、家纺、面料运输补贴基本情况表(附表1);

(2)—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服装、家纺产品及进疆面料运 输费用补贴明细表(附表2);

      (3)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附表3)。

第八条  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 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填报《—年度企业申请出疆 服装、家纺产品及进疆面料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附表4-1), 报送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各地(州、市)财 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进行复审汇总并填报《—年度企业申请 出疆服装、家纺产品及进疆面料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附表 4-2)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 业主管部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终审。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终审结果,将补贴资金下达 到地(州、市)财政部门,由地(州、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 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金额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 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产能、年产量和销售额,以及新疆籍员工 就业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  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满三年的企业,新疆籍员工 比例低于50%的停止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 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 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 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