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财务科长“倒贷”损失2769万余元

19.05.2015  12:35
 

  新疆兵团第二师三十八团(下称三十八团)财务科原科长彭某,在其负责“倒贷”事务时,因玩忽职守致2769万余元贷款损失。不仅如此,彭某还收受榨油坊老板赵某价值2.5万余元的玉器,为其在业务上提供方便。

  近日,经过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彭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违法所得6件玉器予以追缴(已追缴)。

  彭某47岁,原系三十八团财务科科长,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

  经查,彭某案发前负责该团财务科全盘工作。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该团通过一榨油坊对公账户倒账方式向银行借款,由彭某负责办理此事。当年11月14日,该团的第一笔银行借款1869万余元转入榨油坊对公账户中,榨油坊老板赵某将其中600万元转回三十八团后,余款未转回,彭某却未将情况向相关人员汇报,只打电话催促其转款。一个月后,第二笔银行借款1500万元转至榨油坊对公账户。

  2014年2月14日,三十八团了解到榨油坊老板赵某(另案处理)潜逃、贷款未转回的情况,彭某这才将事发经过进行汇报。此时,2769万余元借款已被赵某挪作他用,无法追回。

  随后,彭某向警方报案,称榨油坊老板赵某骗取该团2769万余元借款,并交代了自己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彭某还交代,在2013年年底,其受赵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与三十八团的油饼购销经济往来提供方便,为此先后两次收受玉石手镯5只、玉石把件1件。后经鉴定,其收受玉器价值2.5万余元。

  2014年8月4日,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4年,违法所得6件玉器予以追缴(已追缴)。

  宣判后,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