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调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30.11.2014  03:54

  新疆日报网讯 记者杨英春从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安置局获悉:从10月1日起,我区再次提高3.3万余名残疾军人、符合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属、老红军、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抚恤标准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同时,中央财政给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在2013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每月增加100元)。我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3200元(每月1100元)。中央财政给在乡老复员军人(1945年9月3日—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在2013年补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每月增加100元)。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我区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820元(每月735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人员和涉核退役人员享受的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520元(每月460元),其中:中央财政年补助3456元(每月288元),自治区财政年补助2064元(每月172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20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在2013年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每月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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