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没借条 债主电话录音讨回债

16.09.2014  08:38

把钱借给别人,没有打借条,借款人还矢口否认自己借过钱,出借人将借款人告上法庭。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以双方电话录音及短信为据,认定借款事实存在。9月11日,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由被告艾某归还原告图某4万元。

案情

艾某与图某同岁,今年33岁,两人都是温宿县人,还是小学、初中的同学。2011年3月,艾某说自己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图某借4万元钱。图某便从银行取了4万元交给艾某,因为信任朋友,也没有要求艾某打借条。

然而,3年多过去了,艾某一直未提还款之事。图某向艾某提起此事,但艾某矢口否认借过钱。

图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要不回这笔钱了,他悄悄买了一个录音功能强大的新手机,准备为自己将来打官司做准备。

2014年1月10日,图某用新买的手机拨通了艾某的手机,一番闲聊后,图某转入正题,质问艾某;“我们从小一起长大,你为什么昧着良心不承认我给你借4万元钱的事?你是不是有什么难处?

艾某告诉图某:“那天你向我提出还钱的事,我当场否认是因为我刚娶的老婆在旁边,她不知道我有外债的事。”艾某说,4万元借款半年后归还,只是时间问题,让图某再等等。

裁判

2014年7月10日,图某再次拨打艾某的手机催要借款,但艾某手机已停机。一周后,图某把艾某告上法庭,并向法院提供了艾某的家庭住址。法庭为了查明事实,传唤了艾某,并给艾某播放了与图某通话的电话录音。

在事实面前,艾某承认向图某借款4万元的事实,并同意归还借款。

法官立即安排庭前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艾某归还原告图某4万元,图某放弃利息及其他请求。调解协议达成后,艾某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释法

温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规则,原告提供的被告支付利息的电话录音与案件事实相符,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证据。而且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电话录音与被告人的陈述等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法院要求艾某在调解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图某借款本金4万元。

法官同时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亲戚之间的借贷不管数额多少,不管双方关系多好,一定要记得打借条。如果没有借条,要保存好通话录音、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本案原告就是利用电话录音及短信证据追回了借款,否则,也许图某会因为一时仗义而吃个哑巴亏。(李昀霞 董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