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通知
自 治 区 机 关 发 电
新人社明电〔2015〕78号
关于评选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
先进集体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大农民工在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为激励广大农民工自强不息,努力工作,提升素质,发奋进取,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尊重农民工的氛围,根据《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国农工〔2015〕2号)精神,现就我区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一)全国优秀农民工。在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农村已转移劳动者。
(二)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机关、部门和单位,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优秀农民工。
1.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或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3年以上,到内地转移就业1年以上,从事非农业生产或者在农业企业务工的劳动者。
2.爱党、爱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抵制极端思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团结互助,在工作单位或户籍地起到表率或模范带头作用。
3.积极进取,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取得优异成绩,在某一行业、企业或地区、县市内居于前列,发挥排头兵作用;或者品德优秀,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事迹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贯彻执行自治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有效。
2.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转移就业技能、开展转移就业服务、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工作成绩显著,发挥先进示范带头作用。
3.团队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过硬,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述评选条件进行细化。南疆地区要适当向有组织到内地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组织实施单位倾斜。
四、评选原则
(一)公开透明,严格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公示和审核,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评选过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面向基层,优中选优。评选活动主要面向全区各地农民工和为农民工服务的基层单位。在基层和一线岗位工作的农村已转移劳动力要占80%以上,要有一定名额的女性劳动者和少数民族劳动者。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法人代表不在评选范围之内,企业班组长、车间主任、作业队长等一线岗位管理人员可参加评选。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
(三)发扬民主,广泛推荐。各地要按照分配名额,认真组织开展推选工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推荐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农民工也可自荐或互荐。全国优秀农民工的推荐对象应为本地户籍的农村已转移劳动力,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应为本地辖区内的机关、部门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首次全国评选表彰时被评为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不再参加评选。
五、名额分配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分配我区全国优秀农民工名额20个,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2个。请各地州市按照《自治区全国优秀农民工名额分配表》确定的名额推荐全国优秀农民工,并各推荐1个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
六、评选程序
(一)各地推荐。请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确定的名额、评选条件和工作要求按照适当差额组织评选。评选结果由各地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对推荐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8月30日前,将评选推荐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对报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自治区评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9月10日前,完成对各地报审材料的汇总和初步审核,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报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9月30日前将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自治区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通报表彰。2015年底左右,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大会,对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态度,科学安排部署,严密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推荐材料严格审核把关,要求主题鲜明,特点突出,结构严谨,文字流畅。要充分总结工作成绩、群众评价和社会反响等情况,文字控制在2000字以内。
联系人:宋军强 宿元云
联系电话:368970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2.自治区全国优秀农民工报审表.xls (下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