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乘车遇车祸致伤残 讨回15万元赔偿款
人民网沙雅11月4日电 (通讯员 鲁雪琴、李嫣琨)从四川来疆打工的小李在一家工地上干活,2013年3月的一天下班途中乘坐工地上的车辆返回住处时发生车祸,小李受伤住院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出事后帮工司机及车主和雇佣老板三方互相推责任,不愿承担赔偿。近日,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帮工司机、车主和雇佣老板及对方车主共同承担受伤工人小李的各项损失共计151705元,为小李讨回了公道。
2013年3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小李来到沙雅县一个建筑工地上干活, 3月21日晚小李在乘坐工地车辆返回住地时与前方的一辆拖拉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李右髋关节后脱位合并股骨头骨折、中度颅脑损伤额面部软组织撕裂伤以及多发性软组织损伤,2014年4月小李的伤情经相关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此次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工地帮工司机所驾驶的车辆超载2人且超速行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拖拉机车主负30%的责任。
车祸后帮工司机、车主和雇佣老板三方各执一词,互相推责,赔偿问题一直不能够解决。原来司机是应工地管理员的邀请义务帮工驾驶,除了工地日常用车还帮助接送干钢筋活的工人。而此车属工地管理员所有,小李受雇于工地老板,因此三方争执不下,谁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今年6月小李将帮工司机、车主、雇佣老板以及拖拉机车主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67306元。
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帮工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小型普通客车夜间超速行驶,与前方同方向拖拉机相撞,造成工人小李受伤致残的后果,帮工司机应依法承担70%的责任,拖拉机车主应依法承担30%的责任。帮工司机作为雇佣老板的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雇佣老板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帮工司机系受工地管理员所请,且无偿为其提供驾驶劳务的事实表明,就驾驶事项而言,属于工地管理员的帮工人,其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交通肇事致人损害,工地管理员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帮工司机、工地管理员、雇佣老板三人赔偿受伤工人小李106194元,拖拉机车主赔偿45512元,共计赔偿1517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