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溢达纺织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19.10.2016  12:36

新人社函〔2016〕613号

关于新疆溢达纺织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新疆溢达纺织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溢达纺织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5〕500号)复函的请示》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一、为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字〔1994〕5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要求,考虑到你公司工作特点,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一)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高管、驾驶员(班车)、驾驶员(小车)、生产部打包工、验纱工、搬运工、叉车工。

(二)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筒并捻挡车工、筒并捻落纱工、筒并捻收纱工、筒并捻拉纱工、筒并捻推纱工、筒并捻摆管工、筒并捻扫地工、筒并捻记录工、工程部运转电气工、工程部运转空调工。

二、本复函中的有关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时限为1年,自复函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视企业具体情况重新审批。

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休息办法,你公司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他们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宜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适当限制最高日工作时间,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得到有效维护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你公司自收到本复函起10日内,应当在本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厅。对本复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