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延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新人社函〔2016〕455号
关于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延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延续执行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新人社函〔2015〕342号)批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字〔1994〕5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要求,考虑到你公司工作特点,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一)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高管、驾驶人员。
(二)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现场管理人员(工程、质量、物资)、安全管理人员、锅炉专业人员、汽机专业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热控专业人员、焊接专业人员、起重专业人员、建筑专业人员、风电专业人员、输变电专业人员。
二、本复函中的有关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时限为1年,自复函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视企业具体情况重新审批。
三、请你公司加强工时管理,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你公司自收到本复函起十日内,应当在本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厅。对本复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