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新人社函〔2014〕503号
关于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
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岗位执行综合计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审核,你公司调度员、运行工、加气工、拖车驾驶员、拖车押运员、修理工、小车驾驶员、厂站员工食堂厨师、厂站员工食堂服务员、厂站员工食堂保洁员因工作性质确需连续工作;巡线工因工作性质确需机动作业,符合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要求。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调度员、运行工、加气工、拖车驾驶员、拖车押运员、修理工、小车驾驶员、厂站员工食堂厨师、厂站员工食堂服务员、厂站员工食堂保洁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巡线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休息办法,你公司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他们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宜的工作和休息方式,适当限制最长日工作时间,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得到有效维护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公司自收到本批复起十日内,需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公示,及时告知所涉及岗位的劳动者。同时,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厅。对本批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执行有效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