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实施细则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遗属可享抚恤金

19.04.2015  00:39

        新疆日报讯(记者杨英春报道)近日,《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实施。《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同时,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中“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的规定,对因战牺牲的人民警察,按30%的比例增发烈士褒扬金。

        据了解,《实施细则》规定,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是: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另外,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 增发25%; 立二等功 增发15%; 立三等功 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多次立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实施细则》还规定,对牺牲、伤残民警子女入学采取单独招生、优先投档、优先录取等政策,入学后享受相关教育优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