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6.09.2014  01:29

自治区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副处长周晓诚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回答记者提问。

    天山网讯(记者王玮摄影报道)9月25日上午,自治区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副处长周晓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

     关键词一:信息需求

     《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各政府部门和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后,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

    《条例》还规定了多项信用约束和监管措施。这充分体现了政府放松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这些措施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公示信息抽查、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约束、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等。

     关键词二:受限

    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条例》颁布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名誉限制,即不良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具体来讲,一是政府部门要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要进行公示;二是企业自身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三是将违信企业移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社会公示;四是将违信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会有禁业限制。

    其次是行为限制,即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予以禁业限制,这些企业被限制或禁入。

    最后是通过全社会的信用约束使违信企业寸步难行。

     关键词三:定期报送

    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应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

    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关键词四:“黑名单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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