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

25.09.2014  13:50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共计1407条;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按省份分列,为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但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共计377条。《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录》制定过程中遵循“坚持充分发挥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坚持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坚持加大对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的原则,力求使《目录》条目设置立足于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促进西部地区的资源、区位、市场、劳动力等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支持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业发展,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坚持体现差别化,在建设规模等标准方面因地制宜,给予西部地区适当倾斜。

  另外,国家将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将在项目准入、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目录》内产业积极支持。

  《目录》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共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该负责人表示,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有利于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也有利于东部地区加强与西部地区的产业合作、拓展发展空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对于优化全国产业分工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