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翻倍 每微克/立方米补偿标准由20万元提高为40万元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从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从2016年1月1日起,当空气质量改善时,省里向各市发放的补偿资金将翻倍;而当空气质量恶化时,各市向省里缴纳的资金也将翻倍。
《办法》指出,山东省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 2 )、二氧化氮(NO 2 )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 2 、NO 2 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办法》规定,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设区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山东环保要情简报》、山东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发布。山东省对各设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有关市向省级补偿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市。
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山东全省17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包括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5;第二类包括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
补偿资金计算的具体公式为: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 2 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 2 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 2 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 2 平均浓度)×10%]×稀释扩散调整系数。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某设区市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办法》规定,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设区市,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这个市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各设区市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各设区市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环保厅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据了解,2015年前三季度,省级财政共向17市发放生态补偿资金约1.29亿元,其中临沂市获得的资金最多,为12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