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秘书受贿判无期 曾揭发薄犯罪事实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高院司法公开网公布了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的秘书吴文康的二审刑事裁定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文康无期徒刑。吴文康提起上诉,吉林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书显示,吴文康在配合中央工作专办对王立军事件调查时,曾检举、揭发薄熙来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收受多人贿赂达两千余万
今年58岁的吴文康案发前是原重庆市委副秘书长、重庆市委办公厅主任(正厅级),辽宁省大连市人,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长春中院一审认定,1999年至2012年间,吴文康利用担任大连市政府秘书、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钟某某、吴某某、富某某等六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20.3348万元。
1994年,吴文康利用担任时任大连市市长薄熙来(已判刑)秘书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钟某某的请托,为大连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48号房屋项目的审批事宜提供帮助。吴文康1999年11月向钟某某索要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住宅一套,价值人民币30.348万元。
1999年,吴文康利用担任大连市口岸委员会主任助理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太平洋石材有限公司经理毕某某的请托,为其承包大连周水子机场改造项目工程提供帮助。
2002年9月和2003年春节期间,毕某某为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吴文康的帮助,先后两次送给吴文康前妻丛美燕共计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384万元。吴文康对此均知情。
2001年,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亿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甲的请托,为其取得大连钢铁集团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了帮助,并于2002年在其住处收受范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010年底,吴文康利用担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吴某某请托,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重庆市国际博览中心建设项目提供了帮助,并于2011年3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先后四次在重庆市希尔顿酒店、北京市昆仑饭店及大连富丽华酒店收受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9万元。
一地产商行贿1648.6万元
在向吴文康行贿的人中,金额最多的是大连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某某。
2002年至2012年间,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受富某某的请托,在其所属公司取得大连市大起大重地块的开发权,承揽重庆市北碚区朝阳复建桥工程、碚青路工程、蔡家土地整治项目以及取得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富某某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1648.6万余元。
裁定书显示,富某某以多种名义向吴文康进行行贿。比如,2004年底吴文康欲赴北京大学攻读EMBA,2005年初富某某便以为其提供学费的名义送了现金25万元;2005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富某某以过春节的名义,八次送给吴文康现金共计人民币140万元;2009年上半年,富某某以为吴文康女儿吴丹在美国购房的名义,分三次送给吴文康和丛美燕共计45万美元。
检举薄熙来不构成立功表现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文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文康无期徒刑。
吴文康不服提起上诉,他和辩护人提出,在配合中央工作专办对王立军事件调查时,他曾检举、揭发薄熙来滥用职权等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吉林省高院认为,吴文康检举、揭发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是在配合中央工作专办对王立军事件调查时检举、揭发的,而不是到案后;吴文康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经查,其是在中纪委对其立案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的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吉林高院驳回吴文康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