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救者否认被救 救人者家属一审胜诉

18.01.2016  13:24

   新疆平安网讯   2015年7月,22岁的信阳小伙王建强下水救人不幸身亡,获救者丁昊明事后却改口否认被救的事件,面对被救者的突然“翻供”,王建强的妻子和家人把他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能够认定王建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终于有了结果,判决丁昊明赔偿王建强经济补偿21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015年6月30号上午,河南信阳市潢川县付店镇付店村村民丁昊明在村西头的鱼塘里捕鱼时不慎落水,本不会游泳的村民王建强立即跳入水中救人,因溺水时间过长造成肺部严重感染,在昏迷20天后,于7月20号离世。

  溺水事件发生后,丁昊明曾主动到付店镇派出所说明情况,证实王建强因跳进鱼塘救他而负伤,付店村村委会也曾出具过一份王建强确认过,并且盖有付店镇派出所公章的证明。然而7月20号王建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事情发生了逆转。丁昊明不再承认自己是被王建强所救,还到当地派出所更改了口供,一口咬定当时出事时,是他和王建强一起失足落水,自己是被村民潘闯闯所救。

  丁昊明说自己掉入水中后啥也不知道。自己回头看到潘闯闯,“潘闯闯正在水中间露个头,说了一句‘你老戚还在底下’,然后就一头下去潜到水底下去了。他(王建强)媳妇和他妈让我回家开个救人证明,他们说这样(写救人证明)医疗(报销)上有用。

  王建强的妻子张萍认为,丁昊明可能是担心自己需要承担王建强15万多元的医药费才改的口。可能是在逃避责任。也可能是怕承担责任,其实目前为止也没有要求他(丁昊明)拿一分钱。

  因为丁昊明不认可救人行为,王建强家人把被救者丁昊明告上法庭。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丁昊明不能给自己前后矛盾的说法提供有力证据,所以对其后来的说法不予支持。2015年12月16日,潢川县人民法院正式向诉讼双方下达了一审判决书。

  在张萍提供的法院判决书上,记者看到这样一段文字:由于王建强不顾自身安危及时对被告丁昊明采取了施救行为,为潘闯闯最终将丁昊明抢救上岸争取了时间,作为受益人,被告丁昊明给付原告方经济损失的30%予以赔偿,判决被告人丁昊明赔偿原告方经济补偿21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而被救者丁昊明对这一判决结果也不认可,已提起上诉。丁昊明一审委托律师肖东升说,他(丁昊明)本人认为事实认定错误,还认为死者王建强不是因为救他,而是两个人同时坐在轮胎上同时掉下去的。也就是接到判决书大约一个星期的时间就上诉了。

  目前,王建强妻子张萍在公婆的帮助下艰难抚养幼儿,一家人正在等待最终判决结果。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