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
事项名称 | 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序号 59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至二十四条 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至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审批对象 | 收费单位 |
受理形式 | 上报有关文件、现场受理确认信息 |
受理时间 |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办理条件 | 收到申请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 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 审查收费单位申请的收费标准与其履行职能需要是否相适 应; (四) 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 |
需提交的 申请材料 |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三)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 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五) 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六)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1 、受理: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 、审核: 对拟定方案做出初步审核,向处领导上报申请签发,处 领导对拟定方案做出最终审核意见,向委领导上报申请签发。 3 、审批: 签批收费单位申报收费标准的批复。 4 、送达: 对申报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的批复进行送达。 |
法定期限 | (一)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 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
办理时限 | (一)对不予以受理的申请,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 (二)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1、对不需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对需要召开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1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作出决定的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
收费依据 项目及标准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处、医价处 |
联系人及电话 | 1 、收费处联系人: 乔楷、马尔丹·马依尔 联系电话:0991-2818656 2 、医价处联系人: 梁泉、李兴伟 联系电话:0991-2823759 |
监督电话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室:0991-2814051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规处:0991-2823024 |
格式文本或表格 下载 | 无 |
受理地址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处、医价处 (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339号酒花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