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范围内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

02.09.2014  18:49

事项名称

权限范围内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

备注

此审批事项中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新政发[2004]73号)附件3《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 中央直属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定价 事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国家主席令第92号) 第十八条至二十五条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十条至十九条                                                

3、《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63号)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

办理主体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办理对象

申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单位或企业

受理形式

现场受理确认材料

受理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办理条件

符合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有关规定

需提交的

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

(三)申请政府定价的相关政策依据;

(四)与定价或成本核算有关的企业经营成本报表、资产及折旧

统计、薪酬统计、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1 、受理: 需要按照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调、定价格或核定收费标准的单位(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交委办公室签收后,转相关价格处室办理。

2 、审核: 相关价格处室处长阅批后,交分管副处长提出办理意见,按照处内业务分工交承办人员,承办人根据委内价格公文办理程序,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调查、审核、测算成本等相关资料,同时广泛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提出具体办理、签报意见,经处务会研究通过后,交综合处会稿,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送办公室审稿,由办公室报送委领导审批(根据定价项目不同,有的项目定价之前还需召开调价听证会或进行成本监审)。

3 、审批: 定调价方案经委领导签报同意后,提交委价审会。经委价审会研究通过后,由承办人拟定批复文件,经委领导审签后,下发相关单位执行。(需自治区批复的,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下发执行。)

4 、送达: 收发人员将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批复(或通知)文件十日之日内送达到申请单位或企业。

法定期限

办理时限

视具体情况而定

收费依据

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承办部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处、农价处、能价处、医价处

联系人及电话

1 、收费处联系人: 田里梅、李翔、乔楷、马尔丹·马依尔

联系电话:0991-2818656

2 、农价处联系人: 吐尔逊江·艾买提、严东、魏明、刘洋

联系电话:0991-2825415

3 、能价处联系人: 金睿、向龙 

联系电话:0991-2830864

4 、医价处联系人: 石翠英、梁泉、李兴伟    

联系电话:0991-2823759

监督电话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室:0991-2814051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规处:0991-282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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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处、农价处、能价处、医价处

(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339号酒花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