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各地(州、市)2015年及“十二五”节能降碳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工作

28.03.2017  19:52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安排部署,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硬约束,2016年8月15日-9月10日,自治区发展改革会同自治区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12个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5个考核组,对14个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2015年及“十二五”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现场评价考核工作。

现场评价考核工作主要以听取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重点用能企业、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结合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的各地(州、市)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二五”节能降碳工作措施落实情况,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州、市)组织开展了现场评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将向社会公告,并计入地(州、市)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作为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定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地(州、市)将给予一定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地(州、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