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圆满完成
第208期
新疆商务厅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自治区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
封锁规定工作圆满完成
按照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五部委《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68号)精神,自治区商务厅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六部门,结合自治区区实际联合制定印发了《自治区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实施方案》(新商发〔2014〕20号),于今年1月至6月,组织在全区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进行了集中清理。
在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层面,由自治区政府法制部门归口审查清理。经清理,现行有效的151件地方性法规、11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均不存在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州、市(地)本级政府(行署)层面,80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均不存在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其它地州(市)有1件规范性文件存在地区封锁规定,已根据清理标准进行修订。在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方面,自治区商务、发改、国税、地税等部门机构共清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3576件,均未涉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连续组织开展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实现等多轮专项清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普遍增强,在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严格执行合法性(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使得违法文件数量极大减少。虽然各地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实行了一些优惠政策,但也是基本在法律法规允许或履行一定法规程序制定实行的,在同一个区域范围对所有企业都是一视同仁,基本不存在歧视外地企业和地方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