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征收工作的意见

27.11.2015  13:37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征收工作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特别是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不断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然而,由于征地征收工作责任主体不清晰,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进度。特别是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新疆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更多的基础设施项目将开工建设,亟需尽快明确征地征收责任主体。为进一步做好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等)征地征收工作,明确征地征收工作责任主体,加快推进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主体责任清楚、职责分工明确、体制机制顺畅、工作效率提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征收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理顺工作程序,督促各地加快推进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征收进度,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开工,顺利推进。

    二、任务目标

    通过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职责,理顺工作程序,明确保障措施,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征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责任主体有所担当,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推诿扯皮进一步减少,协作配合进一步紧密,征地征收效率进一步提高,征地征收进程进一步加快,保障征地征收工作按期完成,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三、职责分工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项目法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与项目法人共同做好实地调查和测算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偿资金,通过征地征收主体及时向被征地征收人兑付;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征收征用、人员安置、树木移植、道路迁移(除国道、省道外)、各类管线改移等工作;按工程进度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包括料场、便道等临时用地);组织实施压覆矿产评估补偿工作;负责牵头协调项目涉及兵团和部队的征地征收工作。

    项目法人:向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提供征地征收范围、用地数量;负责委托征地机构、勘测单位、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实地调查;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标准测算征地征收费用;会同设计单位及各类管线权属单位共同核实确认征地征收费用并列入项目概算;办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规划、土地等相关建设手续。

    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统一年产值标准;定期调整更新征地补偿标准和年产值标准;对需要调整概算和变更设计的,提出审核意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项目法人提交的征地补偿费用;汇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单位提交的征地征收费用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各地州市做好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协调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总计算的费用安排征地征收补偿资金;向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安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汇总项目法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汇总电力迁改费用;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进行鉴定;负责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城镇供排水、10千伏以下电力工程和房屋建筑配套的弱电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定额,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指导监督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向国土资源厅反馈汇总相关费用情况。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查把关道路改移方案和工程造价;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反馈相关费用情况。

    四、关于需要兵团和部队方面配合的工作

    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积极配合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上级部门报告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征收情况;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兵团土地范围内的征收征用、人员安置、树木移植、道路迁移(除国道、省道外)、各类管线改移等工作;按工程进度向项目法人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包括料场、便道等临时用地);组织实施项目涉及占用兵团土地范围内的压覆矿产评估补偿工作。

    新疆军区及驻疆部队:积极协助配合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上级部门报告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征收情况,并配合地方开展项目涉及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征地调查、资金测算、树木移植、道路迁移、各类管线改移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签订协议。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或项目沿线)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与项目法人(主管部门)签订征地征收实施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义务。涉及兵团土地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与项目所在地兵团(师)签署实施协议。

    (二)明确出资方。对征地征收补偿等费用已列入项目建设投资预算的,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对按照“部区协议”执行的项目(如铁路项目),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按照经批复的项目设计中确定的征地征收补偿费,由自治区财政做好年度预算安排,由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出资代表。 

    (三)拨付资金。对征地征收补偿等费用已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概算的,项目法人将征地征收补偿费缴入项目沿线所在地政府国库,由同级财政拨付征收主体用于征地征收补偿支出。  对按照“部区协议”执行的项目(如铁路项目),由自治区财政根据项目初设中确定的征地征收资金额度,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代表——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拨付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包干使用,原则上不做追加。

    (四)开展征地征收。各地收到自治区财政资金后,按照规定程序抓紧开展征地征收工作,及时将征地征收补偿资金足额拨付征地征收主体,由征地征收主体按照规定标准向被征地征收人支付征地征收补偿费用,确保按期完成征地征收任务。各地包干使用征地征收资金,不足部分各地自行承担。

    (五)检查审计。资金拨付到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后,由各地按规定用途使用。自治区发改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按照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稽查程序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查。自治区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各级审计部门对征地征收补偿资金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征地征收资金安全。

    六、保障措施

    征地征收工作是推进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基础。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征地征收工作作为推进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重中之重,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征收工作。

    (一)严格项目投资概算。自治区发改委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定期调整更新征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年产值标准。设计单位要根据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本着实事求是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据实测算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所需征地征收资金概算。资金概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照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自治区发改委批准。

    (二)依法依规核定征地征收费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按照征地征收标准,核算项目法人上报的征地征收费用,原则上不允许突破项目概算确定的征地征收总费用。确需调整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加强征地征收组织领导。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兵团各师作为项目所在地征地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项目征地征收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职责,加快推进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征收进度,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征收任务。特别是征收补偿资金到位后,要按照财政资金支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资金,切实避免影响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进度,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四)加强征地征收业务指导。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五)统筹做好资金安排。自治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与项目法人协调对接,及时了解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进度,做好征地征收资金安排,根据项目概算按施工进度拨付资金。征地征收资金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包干使用。

    (六)加强军地沟通协调。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占用军事用地的,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与部队方面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理解支持。新疆军区及驻疆部队应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征收情况,积极配合、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征地征收工作。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