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 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信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信 委,各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费补贴申报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 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4]82号)精神,对自治区毛纺织、麻纺织企 业生产的毛纺、麻纺产品,销往内地销区的运输费用给予适 当补贴。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二条 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纳税和生产毛纺、 麻纺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均可申报出疆运费补贴。
第三条 补贴品种:毛纺织、麻纺织生产企业生产的毛纺 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 纱线、布类产品。
第四条 补贴标准: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 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 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每吨补贴900元,其它地、州 (市)每吨补贴800元。
第五条 补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进 行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每年初自治区财政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印发 补贴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各地(州、市)财政、经信主管部门 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企业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企业按 要求向属地县(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 申请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报资料包括: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当年出疆在内地实现产品销售的增值税发票、产品 出口海关报关单或出口外销含税发票复印件(复印件); 4、企业还需填报以下EXCEL电子表格:
(1)企业申请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输费用补贴基本情况 表(附表1);
(2)—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 明细表(附表2);
(3)---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附表3)。
第八条 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填报《 年度出疆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附表4-1 )报送各地 (州、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进行复审并汇总填报《 年度出疆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附表4-2 )后报自治区财政 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 上报材料进行终审。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终审结果,将补贴资金 下达到地(州、市)财政部门,由地(州、市)财政部门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金额及时、足额拨 付到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 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产能、年产量和销售额,以及新疆籍员工 就业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 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满三年的企业,新疆籍员工 比例低于50%的停止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 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 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 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