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08.2015 11:23
本文来源: 市政府
自2010年以来,经过连续四年的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由2010年的960元/月,增加到2013年的1520元/月,增幅达到58.3%。今年7月1日起,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
(记者史传芝)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均超过10%。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新标准的要提高,同时差额要予以补足。
昨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自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先后11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今年是第12次调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新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新标准执行。
全疆各地、州、市,按区域划分,最低工资标准仍分为4个档次。不同的是,今年扩大了发布城市范围,新增了阿拉山口市、北屯市、铁门关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至此,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的范围扩大至93个县(市)。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两种形式。
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4个档次为1670元、1470元、1390元、131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0元,平均增幅11.6%。
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4个档次为1314元、1124元、1048元、972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04元~108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0.7%。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计算小时工资,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4个档次为16.7元、14.7元、13.9元、13.1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元/小时,增幅为11.6%。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侯立贤强调,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后,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以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工资的标准,更不能以压低工资成本来增加企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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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不能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哪些是不能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发放的?如果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记者在新闻发布会现场采访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
问:哪些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答:《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问:如果用人单位包食宿,所发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答:按照《劳动法》和自治区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问: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文来源: 市政府
20.08.2015 11:23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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