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增加104-150元不等
8月1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侯立贤介绍此次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天山网讯(记者庞雪芳摄影报道)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增加104元-150元不等。
8月1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发布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12次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670元、1470元、1390元、131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0元,平均增幅为11.6%。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四个档次,即1314元、1124元、1048元、972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04-108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0.7%。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6.7元、14.7元、13.9元、13.1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元/小时,增幅为11.6%。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侯立贤说,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后,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此次四类标准调整增幅体现了最低工资标准向基层倾斜的要求。
侯立贤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疆的重要内容。自2010年以来,经过连续四年的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由2010年的960元/月,增加为2013年的1520元/月,增幅达到了58.3%。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有效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有利于缓解收入差距,协调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分配公平。”侯立贤说。
据悉,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外,本次调整还相应扩大了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城市范围。将阿拉山口市纳入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将北屯市、铁门关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参照与其相邻的县(市)的标准,将其纳入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的范围。至此,全区最低标准发布的范围扩大至93个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