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18.09.2015  18:33

 

新人社发〔2015〕89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精神,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程,持续推进创业型县(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服务和示范引导,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自治区决定命名一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特制定《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15日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程,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发挥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促进创业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在全区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并为之提供相关创业服务。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负责对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各孵化基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设立孵化基地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孵化基地建设的科学性。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所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构;

(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七)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七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六)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 2 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 3 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第八条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除符合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场所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二)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50个,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300人,重点扶持项目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三)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企业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

第九条 评估认定时间。2015-2020年,全区每年评估认定不超过 5 家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年评估认定一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疆单位和自治区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直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

2.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3.推荐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视频短片;

4.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5.孵化基地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孵化基地协助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6.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7.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9.其他相关必要材料。

(二)初审和复核。当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厅。

(三)评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主要采取申报材料审查评估,结合认定标准全面评估孵化基地促进创业的理念、规模、措施和成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评估评分情况,抽查部分孵化基地开展实地评审。

(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公共就业服务网站上进行为期 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四章 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 对被认定的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定的创业引导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创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孵化基地建设运行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厅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各地孵化基地建设运行推进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管理,按季度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厅报告孵化基地建设运行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孵化基地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孵化基地内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地、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并不断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每年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孵化基地的持续发展能力、创业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示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地、州级孵化基地进行奖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