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21.11.2014  13:09

新粮党发〔2014〕37号

机关各处室,新粮集团,各直属单位:

自治区粮食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粮食局党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委员会

                                                                                            2014年11月12日

自治区粮食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方案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新党发〔2014〕9号)的总体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自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发〔2013〕14号),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12·29”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等系列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硬,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有力惩治腐败的方针,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不懈抓好党的作风建设。按照自治区纪委八届四次全会以及国家粮食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安排,紧密结合全区粮食流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以严明党的纪律为重点,着力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机关绩效管理工作为重点,着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坚持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的监督检查;以专项治理为重点,着力加强对损害种粮农民利益和不正之风的监督检查;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着力加强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的监督检查。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以改革精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严明纪律、严格管理、严防腐败、转变作风,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机关清廉、制度落实严格、机制高效透明,为确保粮食流通领域工作健康、有序、安全、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纪律和政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经过5年不懈努力,建立与粮食流通工作规律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党的作风建设持续推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得到明显治理,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的政风、行风有新的好转;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警戒作用有效发挥;预防腐败工作不断深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加有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增强。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为实现 “抓好粮食收购、保供稳价、深化改革、“粮安工程”建设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工作目标提供服务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坚持不懈地抓好党的作风建设

(一)强化政治纪律教育的首位意识,严明党的纪律

以十八大、十八届二、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统领,坚决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把自治区党委《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作为主要内容,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及其活动,清醒认识新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把对待民族分裂主义及其活动的态度作为检验所有党员、干部是否树立了宗旨意识、群众观点的第一标准。在工作上,要按照党的政治纪律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和落实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接受监督的意识。要做到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在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粮安工程不折不扣,确保“促农增收、保供稳价、仓储建设、产业提升和强化监管” 的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纪委、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处)

(二)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条规定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粮食局二十二条规定,运用专项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受理信访举报等手段,突出重点对象、重点内容,抓好经常性监督检查。紧盯重要时间节点,锲而不舍,常抓不懈,巩固和深化纠正“四风”的成果。抓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落实,从具体问题抓起,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循序渐进。强化制度硬约束,提高制度执行力,加强日常管理,纠正打折扣、搞变通行为,坚决防止反弹。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制度刚性。(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室、机关党委)

(三)加强执法和效能监督,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加强与基层粮食管理部门互动,积极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拓宽纠风工作监督渠道。积极参加 “新广行风热线”直播节目,畅通粮食缴购双方的沟通渠道,发挥特约监察员的作用。在全区粮食系统开展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以优良的政风行风,促进为农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及考评指标,督促各处室落实好绩效考评指标的上报工作。加大绩效管理系统运用力度,实施目标任务的全过程监督。创新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推进绩效考评深入开展。强化执纪问责,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纪委要认真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不正之风治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处室,追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纪委、监察室、各处室)

三、强化执纪监督严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一)加强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把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监督作为第一位的监督。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斗争中立场不坚定、行动不坚决、工作失职渎职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依纪依法坚决查处,确保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纪委、监察室、各处室)

(二)抓好粮食政策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全面掌握粮食生产、市场流通和粮食供需平衡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涉粮重点民生实施工程,严格执行自治区粮食收购政策,坚持敞开收购、敞开直补,做到应收尽收。要站在“粮食安全的核心就是小麦安全”的高度,全力以赴抓好小麦收购工作,严守“种粮卖得出”的底线。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对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等政策和粮油仓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部署,对我区粮油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自治区储备粮、储备油轮换、销售、管理等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政策性临时储备粮竞价销售情况开展检查,确保依法依规办事。(监督检查处、购销处、仓储处、纪委、监察室)

(三)加强新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上级投资给粮食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仓储建设项目资金、粮食产业化发展资金、军粮补贴资金、农户储粮资金的检查和监管。无论投资项目是通过何部门投资到粮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都要责无旁贷地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投资安全、公开、透明、高效地使用。(财务处、仓储处、产业发展处、军粮供应办、纪委、监察室)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油食品安全工作

要加强对市场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严防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要落实纠风责任制,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家庭、进社区活动,构建农村“放心粮油”营销网络。(监督检查处、产业发展处、粮食行业协会、纪委、监察室、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五)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监管

要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下岗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持续完善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挥职工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均要健全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配强班子,充实人员。(政策法规处、财务处、机关服务中心、人事处、工会、购销处、仓储处、产业发展处、纪委、监察室)

四、不断提升预防腐败科学化水平

(一)加强廉洁从政和反腐倡廉教育

今年继续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条规定”和自治区粮食局“二十二条规定”为重点,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持之以恒纠“四风”,抓好机关廉洁从政专题学习、党员集中学习和专题教育。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继续开展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岗位廉政教育活动,注重发挥“一把手”讲廉政党课、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带头开展以身示范教育的作用。要精心组织好每年的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达到以月促年的目的。(纪委、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处)

(二)落实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教肓制度

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纪检干部要按照以人为本要求,广泛开展日常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教育,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不廉洁行为,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及时提醒和诫勉谈话,做到关口前移,预防为先,达到在思想上、政治上爱护干部的目的。(纪委、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处)

(三)积极探索机关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推进财经纪律监督检查制度化、程序化。按照“有报告,有结论,有建议”的监督检查要求,针对局本级及下属六个二级及三级财务开展监督检查,实行五年一循环,重点突出“三公经费”和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延伸至调查项目开发、技改与资金使用单位企业。要积极探索促进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要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围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人事处、纪委、监察室)

(四)加强廉政信息宣传和文化教育

充分利用机关信息平台,及时把党的最新理论动态、工作部署和新要求以及岗位廉政示范典型、警示案例及时收集编辑发布信息,着力拓宽反腐倡廉教育的辐射面,确保教育的及时性、经常性。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不断扩大廉政文化建设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教育好企业职工树立社会主义主人翁精神,处理好企业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全面推进局直属企业的廉政文化建设,确保企业和谐发展。(纪委、监察室、人事处、机关党委)

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

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机关各支部、直属单位党委(支部)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定期向党委和纪委专题报告执行责任制情况。督促直属单位纪检干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办公室、人事处、纪委、监察室)

(二)从严管理,优化结构,建设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强化纪委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和深化纪检干部队伍“五种能力建设”,强化政治纪律教育,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效率。完善双重管理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要求,会同人事处对直属单位纪检干部的提名进行考察。加大与直属单位党委(支部)班子的沟通协调力度,及时提出调整补充建议,选优配强纪检干部。 加强对直属单位纪检干部工作的指导。认真执行《对口联系地方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纪检干部开展群教活动的联系和指导,经常保持与纪检干部的工作联系。严格管理监督干部。根据即将出台的《自治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全局纪检干部的监督工作。综合运用信访举报、考察考核等方面情况,对纪检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早提醒、早纠正,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调离,对违纪违法的严肃处理,加大直查力度。建立纪检监察后备干部队伍,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人选产生方式,建立以纪检、经济、审计、法律专业干部为主体兼顾其他专业的纪检监察后备干部队伍。(人事处、纪委、监察室、)

(三)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配合人事部门,严格遵照程序认真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和风险等级,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一对一”防范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形成有效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构建内部“巡视制度”,重点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粮食政策执行情况,特别是惠农强农政策开展巡视检查,针对区本级、地市县三级,共计110个粮食购销企业,实现五年全覆盖,年巡视率达到20%。按照中央和自治区 “简政放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改革要求,进一步理顺局系统行政、事业、企业之间“资产、资金、人事”三大关系,明确经营实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和主管部门对实体经济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纪委、监察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监督检查处、购销处、仓储处、产发处、财务处)

(四)增强工作合力,狠抓任务落实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各处室要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组织实施,整体推进各项工作。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处室和协办处室要落实责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有重点、分步骤地落实中央《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及自治区粮食局《实施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将贯彻落实中央《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及自治区粮食局《实施方案》情况纳入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每年进行检查评估,督促任务落实。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