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批复

16.10.2015  21:05

 

新人社函〔2015〕526号

 

关于同意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批复


新疆特利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成立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所的函》收悉。按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新劳社字〔2003〕47号)规定,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在新疆特利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展服装缝纫工、服装裁剪工、服装设计定制工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所名称、鉴定工种、鉴定等级等参见附表。

请你们在规定的鉴定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附件: 鉴定机构鉴定职业一览表.doc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