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23.08.2016 17:41
本文来源: 科技厅
《办法》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一是遵循科研活动特点和规律,强化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系统化管理;二是坚持公正公开,加强科研项目信息公开,接受科研人员和社会监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三是明晰职责,优化流程,健全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办法》共有8章51条,包括总则、组织体系、管理制度、立项程序、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监督考核、附则等内容。《办法》指出,项目管理实行全程留痕管理制。利用“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对项目所有痕迹信息进行记录,做到全流程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对项目的负责人、推荐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专家等相关责任主体建立信用评价档案,依据项目在申请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执行情况,对不同责任主体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都必须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并在合同书中明确项目须提交的科技报告,科技报告完成情况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记录,其他(专项、基金等)项目参照执行。《办法》指出,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度,根据项目年度报告情况,每年抽取30%左右的执行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中期评估。自治区财政支持经费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到指定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并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完成财务审计后须申请财务验收。财务验收由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通过财务验收后方可进行项目验收。对于经费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财务验收审计。
本文来源: 科技厅
23.08.2016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