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
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借势借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9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着力构建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提升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加快美丽新疆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立足长远、健全机制的重大意义,切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高度统一、行动上高度自觉,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把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制度建设,举一反三、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把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压线”立起来、严起来。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属地管理”,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要全面排查、以点带面,认真梳理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绿色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行业性、区域性、复合性和累积性的共性突出环境问题;要不等不靠,逐步建立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环境建设长效机制;要抓紧制定,及时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科学论证,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实施一个。
据了解,根据《关于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提出建立健全环保长效机制清单的通知》要求,自治区20个部门拟出台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共8大类77个。其中,自然生态保护类21个、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类18个、水污染防治类10个、土壤污染防治类9个、产业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类8个、大气污染防治类6个、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类4个,目标任务综合考核类1个。另外,14个地州市拟出台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共112个。其中,哈密市18个、克拉玛依市17个、乌鲁木齐市13个、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12个、昌吉回族自治州9个、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8个、阿克苏地区8个、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5个、吐鲁番市5个、和田地区5个、塔城地区4个、伊犁哈萨克自治州3个、阿勒泰地区3个、喀什地区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