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境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暂行规定》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环境信访举报办理工作,确保今后群众环境信访举报问题得到及时、高效办理,近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出台了《自治区环境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自治区本级接收的环境信访举报件的受理主体和转办流程,类型划分和办理责任主体,办理时限、办结标准和有关工作要求等内容。
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温玉彪介绍,《规定》充分吸纳了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件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经验做法,对于提升全区环境信访举报件办理工作水平、畅通群众环境信访渠道、进一步提升各族群众环境满意度和获得感、充分调动各族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指出,自治区本级接收的环境信访举报件受理主体为自治区环保厅,总的办理流程分为登记、初审、转办、督办、反馈、资料归档等6个步骤。按举报来源分,上级转办的、直接来访的信访举报件,主要由环保厅负责登记、初审,然后转地州(县市)环保部门办理,环保厅跟踪督办并负责审核及结果反馈;12369热线举报的信访举报件,由环保厅负责登记,然后转地州(县市)环保部门办理,由地州环保部门负责结果反馈,并向环保厅备案。按举报问题性质分,涉及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由环保厅负责牵头办理和结果反馈;涉及市容环卫、开荒开矿、毁林毁草、猎杀野生动物等的,由环保厅移交自治区相关厅局负责牵头办理和结果反馈;涉及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由自治区纪委驻环保厅纪检组调查处理,或移交自治区纪委负责牵头调查处理。所有环境信访举报件办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尽职履责,环保部门要兜底。
环境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时限由《信访条例》规定的60个工作日办结,改为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办结,压减了25个工作日。
《规定》对环境信访举报件办理工作的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分析评估、责任追究以及各地州市环保部门信访专职人员配置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