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生工业基地复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民生工业示范基地管理,提高基地建设水平和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生工业示范基地复核暂行办法》,近期我委将组织开展自治区民生工业示范基地复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验收对象
2012年自治区经信委命名的以下自治区民生工业示范基地:
1.木垒县哈萨克民族刺绣基地(昌吉州)
2.昌吉州玛纳斯县碧玉产业基地(昌吉州)
3.伊宁市喀赞其民族手工业基地(伊犁州
4.伊宁县民族手工业基地(伊犁州)
5.阿勒泰市民族特色产品产业基地(阿勒泰地区)
6.博湖县民族手工业基地(巴州)
7.疏附县民族手工业基地(喀什地区)
8.喀什市民族手工业基地(喀什地区)
9.和田市手工羊毛地毯基地(和田地区)
10.洛浦县手工羊毛地毯基地(和田地区)
二、复核验收内容
复核重点:一是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创建工作方案中目标与任务的完成情况;二是示范基地促进就业、创业,增加居民收入等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三是示范基地在推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实效。
重点复核内容:
1.发展民生工业的政策及措施落实情况;
2.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和发展情况;
3.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及配套体系建设情况;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或创建方案落实及持续推进情况。
三、复核验收程序
1.示范基地复核工作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组织,并由自治区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及自治区地(州、市)经信部门示范基地负责人员参与,采取会议审定与实地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实地复核时间另行通知。
2.自治区各地(州、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基地年度复核的初审工作,对年度复核基地按规定报送的复核材料真实性、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等进行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自治区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上报材料时间截止到8月25日)
四、复核验收基地应提交以下复核申报材料
1.地州市经信部门报送文件;
2.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总结报告;
3.《自治区民生工业示范基地复核申报表》及地州市经信部门初审意见;
4.示范基地发展规划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
5.地方政府支持示范基地创建有关政策文件、资金支持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有关数据应如实填写,以职能部门统计或审核数据为准,并提供书面材料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五、复核结果及公示
复核结果根据评价情况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由自治区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地州核实情况,结合实地抽查后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经信委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复核的示范基地名单印发自治区各地(州、市)经信部门,并同时通过自治区经信委网站、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未通过审核的示范基地,应按要求整改,并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参加复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并摘牌,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自治区各地(州、市)经信部门,并通过自治区经信委网站、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云德
联系电话:0991-282552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