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今年元旦起实施

09.01.2016  12:21
  1月8日下午,例》新闻发布会在乌鲁木齐市召开,该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新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法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条例》于2015年12月29日,由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条例》的制定历时半年多时间,是目前自治区立法史上调研次数最多、调研范围最广、参与人数最多的一次。该条例共分六章60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社会责任、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条例》施行之日起,之前实施的《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指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至少每五年,州、市(地)至少每三年,县(市、区)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于影响民族团结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对于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新疆制定施行该《条例》旨在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乃依木?亚森说,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新疆的问题最难最长远的还是民族团结问题。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新疆实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央治疆方略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法治新疆建设的又一重大法治实践,对于依法促进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升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实现2020年与全国一道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条例》已经正式施行,乃依木?亚森说,认真学习宣传好条例的各项规定是贯彻实施好法规的关键。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都要把这个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重要职责,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认真做好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开展监督工作,适时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条例和所有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执行。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为促进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实现新疆各民族团结和睦,建设美丽新疆、共圆祖国梦想做出新的贡献。

  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吉尔拉?衣沙木丁说,《条例》的出台是全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践经验的法定化,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各地、各部门要深刻理解把握《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和各自职责,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条例》全面准确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明成主持会议。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巨艾提?伊明,新疆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周依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常委、副政委阿布力孜?尼牙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阿斯哈尔?吐尔逊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