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17.12.2014  18:53

新林劳字〔2014〕722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

 

 

                    2014年11月12日

 

 

附件:

 

自治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林业系统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林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林业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涵盖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生产纳入林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四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全面建立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主管责任。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各单位每年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4次以上,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落实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精神,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形势,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学习制度。

(一)各单位党委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

(二)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单位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安排部署1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要分析1次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帐。

第八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各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加强动态考核。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超出事故控制指标、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综合性表彰奖励,取消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

(一)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向本单位报告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情况做出批示或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向所属单位通报1次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工作建议。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三)对发生突破自治区或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的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向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督办制度。

(一)各单位要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二)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或者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党委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党委成员结合分工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五)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范围。研究制定本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

(三)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实行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还要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四)明晰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监管责任,应当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五)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单位直接领导下,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督办落实和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当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副职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逐级分解自治区或驻地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各项指标在上级下达的控制范围内。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七)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鼓励林业职工群众参与监督和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九)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除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应当追究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政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州林业局及所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林业厅将建议相关地州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年度内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二)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五)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六)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

(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采取问责和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问责采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对于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二)一年内所属单位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2起及以上的。

(三)一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1起以上的。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可以依法向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申诉事项。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所属单位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按本办法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对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抄送同级组织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表彰时,组织单位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政治部、纪检委、安委会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