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单位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6.05.2015  13:01

新林办函〔2015〕98号

 

 

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5号)要求。结合新疆林业档案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单位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单位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4月28日

 

 

附件:

 

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单位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文处理办法》,为适应新疆林业档案工作需要,加强林业厅直属各单位档案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所指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民族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林业厅有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建立健全档案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规划,撰写本单位档案工作总结。

第四条  实行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本单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凡应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归档,所属业务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已有。

第四条  直属单位的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并接受自治区林业厅和本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直属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学习档案专业知识和林业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林业各项工作服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口办理自治区林业厅和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业务。

(三)负责接收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文书、科技、会计、照片、声像、电子等各类档案,指导、培训文书部门进行立卷归档工作。

(四)负责办理档案借阅,编制各类档案的检索工具、全总介绍、组织机构沿革、专题档案汇编等,积极提供档案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五)负责档案资料的保密,负责档案库房的“八防”安全。

(六)按照《档案法》规定,定期向同级档案馆移交达到保管年限的档案;鉴定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七)按时上报本单位档案工作统计年报表。

第六条  直属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制定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建立档案,一般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以及其它专门业务档案等。

第八条  为保证本单位档案种类齐全完整,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标准,并报林业厅备案。

第九条  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可参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林业局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国家林业局机关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自治区档案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自治区《林业厅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十条  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以及其它专门业务档案等的收集立卷归档和保管期限的划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档案的整理必须做到:分类清楚,案卷整齐,标题简明,编目科学,排列有序,备考表填写完整。档案目录必须使用蓝黑和黑色墨水等耐久材料书写,或用计算机打印。

第十二条  文件材料归档工作每年第二季度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会计档案隔年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科技档案在项目工作结束后三月内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

第十三条  档案保管应配备档案专柜,档案库房、办公室、阅览室三分开。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档案的查(借)阅制度,涉密文件严格审批手续,建立档案借阅登记本。

第十五条  被撤销单位的档案资料必须全部移交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合并单位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可由新组建的单位保管,但应予明确区分,分开排列。凡撤销或合并的单位均须于变动前30天通知自治区林业厅,档案移交目录及协议送交林业厅一份保存。

第十六条  林业厅系统有关协会的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