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自治区本级调整工资相关账务处理工作的通知
新林计字〔2015〕509号
厅直属各单位: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当前自治区本级调整工资相关工作的通知》(新财预〔2015〕89号)要求,过渡期各预算单位实际发放的应发工资总额,按自治区人社厅批复的应发工资总额,减去“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预扣数计算,预扣部分暂不增加单位预算指标,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发工资单位账务处理
(一)计提单位职工薪酬时,按照自治区人社厅批复的应发工资总额,即“行政(事业)人员工资代发凭证”中“应发工资”减去“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预扣数的金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费(事业)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
—津贴补贴
贷:应付职工薪酬
注:借方科目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金额可按统发工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的明细金额确定。
(二)工资发放完毕。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自治区人社厅批复的应发工资总额,减去“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预扣数的金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财政拨款入(财政补助收入)
(三)根据“行政(事业)人员工资代发凭证”中“基本代扣合计”银行代扣款入账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金
—住房公积金等
应缴税金—个人所得税
注:由于过渡期内“应发工资”总额中已减去“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预扣数计算,预扣部分暂不增加单位预算指标,故“其他应付款”不反映两项扣款数。
二、非统发工资单位账务处理
(一)计提单位职工薪酬时,按照自治区人社厅批复的应发工资总额减去“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预扣数的金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费(事业)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
—津贴补贴
贷:应付职工薪酬
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金
—住房公积金等
应缴税金—个人所得税
注:1、借方科目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金额具体金额应将预扣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分摊至“应发工资”各项后并予以扣除确定。
2、由于过渡期内“应发工资”总额中已减去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预扣数计算,预扣部分暂不增加单位预算指标,故“其他应付款”不反映两项扣款数。
(二)工资发放。根据开据的银行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零余额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调整工资过渡期间暂按上述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待财务部、人社部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后再对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及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进行计算,并进行相关预算指标的调整和账务调整工作。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当年自治区本级调整工资相关工作的通知》(新财预〔2015〕89号)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