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6〕170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含部队)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
现将《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30日
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机制试行办法
为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效能、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6〕17号)精神,结合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建立“一单两库”的基础上,通过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过网络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的一种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对所管辖的用人单位实施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材料审查等事项。
三、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四、确定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人社部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基础,结合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562〕号),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随机抽查事项包括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15个方面114项内容,具体清单见附件。
五、建立区本级劳动保障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管辖范围内的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央、外省(区、市)、驻疆单位(含部队),在自治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
逐步实现劳动保障检查对象名录库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互联,与内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单项数据库共享,为开展随机抽查提供较为完备的数据支撑。
六、建立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和人社厅各单位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地(州、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检查人员纳入名录库中,为联动办案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七、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每年年初,由劳动保障监察小组认真分析劳动保障监察形势,总结和分析在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结合上级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确立工作目标,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报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监察小组在开展劳动保障检查工作中,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报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审定后予以增补。
八、确定检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抽查项目、抽查对象范围及数量、抽查内容,完成时限、抽查执法人员数量等,并于开展执法检查工作5日前启动“双随机”抽查工作流程。采取抽签的方式,从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相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抽签工作由综合小组负责落实,邀请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政风行风监督员、受检单位代表参加,政风行风监督员和受检单位代表参加与监督抽签工作全过程,工作情况要全程记录,并当场公布结果。
九、开展具体检查活动。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双随机”抽查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在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内,对被确定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做到抽查全程留痕,有资料可查,有责任可追。
十、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57号),结合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监管实际,认真梳理检查情况,对受检对象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主要分ABC三类(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投诉举报情况、无被处理情况、管理到位的分为A类;遵守法律法规总体情况较好、有较轻的违法违规情况的分为B类;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较差、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受处理、管理不到位的分为C类),对A类,原则上不再列入当年度同一事项抽查名单;对B类,将每年度列入抽查名单,对C类,列入重点检查名录,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十一、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工作流程和程序予以处理。
十二、做好检查结果公开公示工作。及时把劳动保障监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工作程序、查处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抽查未发现问题的,自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案件的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十三、不断提高随机抽查比重。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要认真贯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事项的50%以上。
十四、做好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衔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工作中掌握的受检对象守法情况确定信用程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在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用工单位信用信息数据库,不断补充完善各类信用数据,完善系统功能,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面,提升对外服务功能。以劳动保障监察需求为导向,将诚信信息系统与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监管机构诚信信息系统衔接,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不断推进失信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十五、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纪律。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发生吃拿卡要、不得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如有发生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六、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