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旅游局出台旅游经营“十不准”
29.05.2016 14:39
本文来源: 市政府
27日,自治区旅游局公布了旅游经营十不准,其中对旅行社、导游、景区和住宿经营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规定。
自治区导游协会副会长马军说,强迫购物等做法,不仅降低旅游质量,更影响旅游行业、地方政府的形象。在今后带团中会按此规范好自己的行为。
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刘新福表示,对违反十不准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视违规情节做出警告、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吊销资质等处理。
□旅游经营十不准
1.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不准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
2.旅行社、导游在接待游客过程中,不准故意降低合同约定标准、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3.旅行社(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发布虚假广告、实施价格欺诈,不准以不合理低价招揽客人参加旅游。
4.旅行社不准租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揽旅游包车业务。
5.旅行社不准隐瞒出境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滞留情况。
6.导游、领队人员不准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不准甩团、甩客、辱骂游客、殴打游客。
7.导游、领队人员不准未经游客同意或接到旅行社批准,擅自更改接待计划,以增加景点名义加收任何费用。
8.旅游景区不准强行出售套票,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和团体收费价格;景区内所有经营性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
9.旅游景区不准隐瞒停止服务的游览项目,对无法提供的旅游项目和服务必须提前告知游客,并相应减少收费。
10.住宿经营者不准擅自违约,因违约而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并有责任协助游客安排相应标准的住宿服务。
各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旅游经营十不准”,主动规范自身经营和服务行为。
本文来源: 市政府
29.05.2016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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