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明办严明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纪律

29.06.2016  12:40
        近日,自治区文明办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州市文明办、自治区直属机关文明办和自治区国资委文明办认真执行“四个严格”评选工作纪律,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好文明单位评选活动。
      今年是自治区文明单位“零基启动”评选年。4月中旬,自治区文明办下发了评选通知。5月上旬,自治区文明办下发了2016年版《自治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自治区文明单位“零基启动”评选将严格按照测评体系逐项进行考核打分,进一步压缩数量、提高质量,真正把各项工作走在前列,并将在各领域、各行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评选出来,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成为各单位“提高素质、凝聚力量、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有力抓手。
        《通知》要求,一要严格评选纪律。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禁借评选之机,接受被测单位宴请和收受礼品礼金;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办私事、谋私利;严禁在测评过程中提与工作无关的要求;二要严格工作标准。认真执行2016年版《自治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一把尺子量到底,不得随意增减测评内容,搞选择性测评,真正把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单位推荐评选出来;三要严格工作程序,注重工作实效,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让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从中受益”;四要严格接受监督。测评过程要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设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各地州市、各部门拟向自治区文明办上报的文明单位名单,必须经各地州市、部门文明委讨论决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
      自治区文明办对今年的文明单位评选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0991-2398008,2391653(兼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