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建立自治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数据共享机制

13.08.2015  11:2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文件精神,促进统计数据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收集、使用和管理水平。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自治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从四个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要求。  

    一是充分认识建立自治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重要性。实行自治区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有利于规范全区统计数据的报送、使用和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基层数据质量,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水平。  

    二是统筹建立自治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平台。依法规范统计数据管理,建立综合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立健全各部门统计数据评估制度。  

  三是依法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和管理、使用。规范数据报审程序,统一发布口径,严格保密规定。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自治区政府统计信息共享机制顺利运行。自治区成立了以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黄卫为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许斌为副组长,各主要单位领导为成员的自治区统计数据共享及质量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