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29.09.2016  17:15

  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近日,自治区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已故老工人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此次调高全区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已故老工人无固定收入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老红军(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遗孀从每月1500元调整为2000元;老八路(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遗孀从1000元调整为1300元;老解放(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遗孀从800元调整为1000元。

  为及时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老工人遗孀的关怀落到实处,自治区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安排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已故老工人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高后增加部分314.16万元,其中:自治区各厅局86.16万元、国有企业228万元。(记者钟秀玲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