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出台

15.04.2016  12:16

  本报乌鲁木齐4月14日讯记者杜文静报道:为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日前,自治区环保厅印发《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新疆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试点范围、主要污染物种类、组织分工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4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细则》共九章四十八条,涉及初始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原则及监督等多项内容。适用于自治区试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
  《细则》明确,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2016年1月1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或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其已建成或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可通过政府定额出让方式取得初始排污权。同时,从排污许可证生效之日起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试点初期暂缓征收排污权使用费。在全面开征前自愿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惠。
  在排污权储备管理方面,将实行分级储备制度。自治区排污权储备指标根据全区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地州市排污权储备指标由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定。地州市可将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分配到辖区内各县市区。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地州市县各级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可出让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出让后从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中扣除;也可通过回收、回购排污权的方式,增加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或过剩产能,以及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改升级、环保整改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富余排污权,经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核定,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让。
  根据《细则》,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重点行业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均需通过交易方式有偿取得排污权。非试点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在当地没有足够的排污权储备指标可供分配时,可参加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申购排污权。原则上,排污权交易在同一地州市内进行,排污单位可申购自治区或当地的排污权储备指标,以及当地其他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仅在当地排污权储备指标不足时,经所在地州市和自治区审查同意,才能跨地州市申购。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环境质量未达到环保管理要求的区域,不得开展增加该区域内相应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交易。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