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02.09.2014  18:44

新发改收费〔2014〕1461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现将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指导性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指导性标准:一级幼儿园按每生每月450元收取,二级幼儿园按每生每月380元收取,三级幼儿园按每生每月300元收取;

2、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指导性标准:按相应级别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的60%收取;

3、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指导性标准,不分级别均按每生每月250元收取。

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保教费可在相应级别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上上浮20%;地(州、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保教费可在相应级别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上上浮10%。

(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享受自治区学前两年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的农村(不含县城)公办幼儿园(含学前班)不得收费。享受自治区学前两年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的县城公办幼儿园(含学前班)和民办幼儿园要将财政补助在收费成本中予以抵减。

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

1、伙食费(含营养间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少于8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

3、校车费。幼儿园经所在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及教育主管等部门同意,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幼儿园应当保证校车及所载幼儿安全。

各地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定,并报自治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幼儿园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幼儿园代收费项目包括:

1、生活用品费。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生活必需品收取的费用。

2、外出活动费。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据实统一收取并支付。

3、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代收体检费用。

以上收费标准于2014年9月份开始执行。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