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再提高

17.07.2015  11:45
  眼下,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了新变化,不管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不同程度增加。
  乌鲁木齐晚报讯(记者史传芝)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依据不同情况、按级别,每人每月增加95元到284元不等。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都将受惠此次调整。
  伤残津贴,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4元,2级增加268元,3级增加252元,4级增加236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1元,6级增加189元。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3年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先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9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调整范围的,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6元,其他供养亲属增加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2元。
  因为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依据的是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调整后标准的执行期向前追溯。此次提高后的待遇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差额将予以补足。据悉,这是自治区自2004年以来第十一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将惠及2.2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