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1月30日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六十九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重点区域联防联控、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防治措施分为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等内容。
《条例》强化源头防控,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条例》规定,自治区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例》按照大气污染源不同类型和特征,制定相应措施,分类施治。
在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有利于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
《条例》同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