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商务厅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告
现将我厅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感谢社会各界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支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1.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审核认定
2. 设立拍卖企业的审批
3.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4. 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5.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许可
6.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7.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8.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46个子项)
9.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批
10.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2个子项),暂缓实施。
11.酒类批发许可
商务厅审改工作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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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830049
自治区商务厅
2014年11月10日
自治区商务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2014年)
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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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 机关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申请人) |
1 | 商务厅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 无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 | 无 | 申请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企业 |
2 | 商务厅 | 设立拍卖企业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无 | 申请设立拍卖业务的企业 |
3 | 商务厅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无 |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办发〔2012〕52号)规定,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项目的实施机关由商务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 3.《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年42号)。 | 无 | 申请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 |
4 | 商务厅 | 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 无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3号)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第十条:“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直销企业 |
5 | 商务厅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许可 | 无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2.《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原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 无 |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 |
6 | 商务厅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 无 | 1.《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第二条:“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 无 | 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 |
7 | 商务厅 |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1号)第六条第一款:“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3.《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2009年第2号)第四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六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出口”。 | 自治区科技厅 |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 |
8 | 商务厅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1.权限内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自治区发改、外汇、金融办、商检、工商、交通、城建、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 | 申请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
2.权限内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 ||||||
3.权限内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 | ||||||
4.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 ||||||
5.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设立及变更 | ||||||
6.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及变更 | ||||||
7.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 | ||||||
8.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及变更 | ||||||
9.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 | ||||||
10.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 | ||||||
11.外商投资非融资租赁的租赁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12.原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审批 | ||||||
1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含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14.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变更事项(不包括公司为上市进行的变更)审批 | ||||||
15.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不涉及批准证书记载变化的变更事项审批 | ||||||
16.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变更事项审批 | ||||||
17.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审批 | ||||||
18.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不超过限额的增资事项审批 | ||||||
19.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 ||||||
20.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2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 ||||||
22.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23.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24.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25.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26.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27.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28.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29.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30.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 | ||||||
31.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产业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 ||||||
32.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重大变更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向外方转移的转股事项除外)审批 | ||||||
3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 | ||||||
34.交易额在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审批(专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 ||||||
35.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36.外商投资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含原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项)审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除外) | ||||||
37.限额以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 ||||||
38.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39.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40.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41.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42.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采矿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43.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44.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45.以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
46.外商投资旅行社(出境游除外)设立审批 | ||||||
9 | 商务厅 |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批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第二款:“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2.《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申请从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 |
10 | 商务厅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第二款:“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 1.自治区公安厅 2.自治区工商局 | 申请从事外派劳务经营资格的单位 |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
11 | 商务厅 | 酒类批发许可 | 无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五条:“自治区酒类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七条:“自治区酒类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 | 无 | 申请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