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16.07.2015  12:36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3〕3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的通知》(新政发〔2012〕24号,以下简称《分工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的要求,将组织开展我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的意义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纲要》,体现了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区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客观评价“十二五”规划《纲要》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评价规划实施成效,发现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确保顺利完成“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原则

    (一)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全面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对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行重点评估,对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作出准确的判断,找出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原因。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评估有机结合的方式,通过对评估内容发展程度和数量关系的定量分析,着重对评估内容的发展性质和方向做出定性判断。

    (三)可行性和有效性相结合。根据分析和判断,力求准确地评价规划实施情况及其政策效果,对进展较慢需要加速推进的提出针对性的措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难以完成的提出可操作性的调整建议。

    (四)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采用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评估结合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此外,采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和网络调查等多种方式,在不同层面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范围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自治区“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进行中期评估,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水利、民航、安全生产、矿产、土地利用、能源、电力、煤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电子政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等22个规划(以上规划均为简称,具体名称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审批文件为准)。

    四、评估重点

    (一)评估目标实现程度。要对目标是否达到预期进度作出说明,对后两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判断分析,提出是否调整指标的建议。特别是对《纲要》提出的20个约束性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重点分析评价。

    (二)评估发展任务完成情况。对纲要提出的重点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三)评估规划提出的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

    (四)评估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对规划中的重大项目进度、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实施成效进行评估。项目包括列入“十二五”规划的重大在建项目、前期项目以及未列入“十二五”规划但前期工作已启动,有望提前在“十二五”时期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

      (五)提出调整建议。根据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结合现有的发展基础,针对规划的主要发展目标和重大项目预期与实际存在的偏差,提出目标和重大项目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建议。

    (六)提出“十二五”后两年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建议。根据评估和预测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保证规划目标任务完成的工作思路和举措建议。

    五、组织和安排

    (一)组织分工

    1、自治区“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并负责起草《自治区“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提请自治区“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论证后,连同论证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2、自治区各部门按《分工通知》中的职责分工,对各自负责领域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3、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参照自治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的做法,对本地区《纲要》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4、22个重点专项规划由各自编制部门负责组织评估,将评估报告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其他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并将评估报告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时间安排

      1、从2013年4月中旬至7月底,各地(州、市)、各部门要按照《分工通知》要求,针对相应的评估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于7月底前完成本地(州、市)、本部门落实《纲要》的中期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2013年8月初至9月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完成《纲要》评估报告初稿。有关部门在8月底前,起草完成各自专项规划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3、2013年10月至11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纲要》评估报告初稿与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的衔接、协调,以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工作,并于11月底前,完成《纲要》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要突出重点,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为达到中期评估工作的预期目的,各地(州、市)、各部门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目标及任务的进展情况,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对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形成的评估报告报送我委(一式三份,并附光盘)

    (三)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请各地(州、市)、各部门将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通讯方式,于4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处。

联系人:陈智慧 邱东

联系电话:0991-2821867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附件: 自治区“十二五”规划纲要评估指标表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属性

负责部门

经济

总量

全区生产总值(亿元,2010年价)

预期性

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亿元)

预期性

财政厅、统计局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

预期性

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预期性

商务厅、统计局

外贸进出口总额(亿美元)

预期性

商务厅、统计局

经济

结构

工业增加值(亿元,2010年价)

预期性

经信委、统计局

城镇化率(%)

预期性

住建厅、统计局

科技

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约束性

教育厅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约束性

教育厅

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预期性

科技厅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预期性

科技厅

资源

环境

耕地保有量(万公顷)

约束性

国土厅、统计局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约束性

水利厅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约束性

水利厅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预期性

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约束性

经信委、环保厅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约束性

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约束性

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主要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

约束性

环保厅

森林覆盖率(%)

约束性

林业厅

森林蓄积量(亿立方米)

约束性

林业厅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约束性

住建厅

民生

保障

人口自然增长率(‰)

约束性

人口计生委、统计局

城镇登记失业率(%)

约束性

人社厅

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万人)

约束性

人社厅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

约束性

人社厅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约束性

人社厅、卫生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约束性

人社厅、卫生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

约束性

人社厅、卫生厅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万套)

约束性

住建厅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预期性

统计局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元)

预期性

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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