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二五”医改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公告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为深入了解“十二五”医改实施方案重点任务的执行,确保“十二五”医改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并为“十三五”医改实施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医改办函〔2014〕83号)的要求,自治区医改办决定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对自治区“十二五”医改规划中期评估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申请单位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机构或组织。
三、评估内容
对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医改综合效果、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公立医院运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卫生人才发展与激励机制、卫生信息化建设、社会办医、分级诊疗制度、中医药作用发挥情况和医务人员满意度和患者满意度开展专题评估,形成专题评估报告及满意度专题评估报告。
四、要求
(一)承担单位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对专题组成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负责。
(二)专题组负责人须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此条件的,须有两名同领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
(三)专题组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研究。
(四)专题组成员要求知识结构互补,年龄结构合理,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相结合。
(五)专题研究要求紧扣主题,结合新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析详尽,思路清晰,对策可行,具有新理念和创新点
五、评估时间安排
(一)申请单位将申请方案于2014年10月22日之前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处(以邮戳时间或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二)自治区医改办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方案进行评议后,于2014年10月27日下达通知书。
(三)申请单位接到通知书后,于2014年10月31日前到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委托第三方评估协议书。
(四)申请单位应于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专题评估报告。
六、经费
根据第三方评估工作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七、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乌市明德路15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处
邮政编码:830002
电子邮件地址: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 阿孜古丽、傅娟
联系电话:0991-2821957 2821790
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代章)
2014年10月10日